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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海南地税就涉税热点问题作在线解答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12日

  近日,海南省地税局通过12366热线就纳税人咨询的一些涉税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并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
  征收管理
  问:餐饮企业领取通用机打有奖发票后,是否可以领取通用定额有奖发票?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自2014年7月21日起领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同时领用10元面额(含)以下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
  因此,自2014年7月21日起餐饮企业领取通用机打发票后,不得领用通用定额有奖发票。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是否需要做房源登记?房源登记内容变更了怎么办?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房地产业纳税人应在开发项目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办理房源登记。
  该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房源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源变更登记。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办理房源登记和房源变更登记。
  问:企业现金被盗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形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备案)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现金被盗属于企业资产损失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备案)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其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地下停车场(库),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成本、费用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扣除。
  问: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将“生地”开发成“熟地”后再次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能否加计20%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将“生地”开发成“熟地”后再次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允许加计扣除,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可加计20%扣除。
  营业税
  问:企业以标准价销售经政府报批集资筹建的集资房,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成本价标准价适用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31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出台目的一致,主要是解决房改历史遗留问题,仅适用于房改房,对集资房、保障性住房不适用,此政策适用范围不得扩大。
  因此,企业以标准价销售经政府报批集资筹建的集资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没有兼营设备销售业务的建筑安装公司承接一项100万元的设备安装工程,约定其中50万用于购买设备,剩下的为安装款。那么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和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是否购买设备的款项不用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该建筑安装公司购买设备的50万价款应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的股东向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但长期(跨年度)没有归还,请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的股东向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但长期(跨年度)没有归还,应按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发给职工的提成收入,是否要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公司发给职工的提成收入,按规定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问:我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公司现将主营业务变更为增值税业务,那么年终汇算清缴应在地税还是国税部门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因此,企业主营业务的变更并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还是在地税部门办理。
  房产税
  问:个人持有的经营性房产未出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经营性房产免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持有的属于经营性房产未出租不在免征范围之内,应该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乘1.2%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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