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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取得报关单后可退免税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05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出口企业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告》明确,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公告》强调,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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