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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间接办理货物国际运输免征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25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该政策的免税范围过窄,后续环节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导致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
  此次《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国际货物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即直接和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代理环节均可免征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公告》强调,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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