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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价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流程

添加日期:2014年05月2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审批是予以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5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免税范围包括: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经营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2009年1月1日后销售粮食的业务,符合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规定项目的免征增值税。

  审批流程
  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实行先审批后减免。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精神,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流程见图示),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提醒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是否实行顺价销售,对超过政府指导价销售的部分不予免税;二是企业是否将非免税项目混进免税项目一起进行免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一要看是否按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中规定的价格销售,二要注意粮食企业在经营免税项目的同时,是否存在经营非免税项目,对征免税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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