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中关村企业可享受更优惠的技术转让政策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03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件作出了四项详细规定。
  2013年9月,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规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件实行了放宽,最大的变化是技术许可使用权不再要求全球独占。
  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财税〔2013〕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对比可以看出,一般企业拥有的技术许可使用权必须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如果不是全球独占则不能享受优惠。中国企业从国外取得的技术许可使用权,很少有能够全球独占的,因此要求非常严格。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只要求5年以上非独占即可,条件得到放宽,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06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