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表预征率自10月1日起由1行变为3行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2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
  《公告》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申报附列资料“预征率”行次由原来的1行变成3行。由于同一纳税主体存在不同预征率或同一预征率下税款存在不同入库级次等,需要分别申报填列,这次专门为特定纳税人设计了填报备用栏次,以备将来扩展使用或满足极少数企业过渡期的特殊性填报,如合资铁路公司注册地机构申报待分配的预缴税款等。
  据了解,由于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了特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了方便其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保留了6%、4%征收率栏次。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8804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