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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税总因国务院决定形成的损失扣除应专项申报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
  《公告》称,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公告》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公告》称,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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