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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煤炭资源整合的风险控制探讨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07日

        煤炭资源整合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积累了丰富的煤炭生产经验,专业技术人才多,对小型煤矿进行整合兼并,可以实现资金、技术、人才资源共享,带动地方小矿改革发展,既是一种搞活国有企业的灵活办法,也是对小煤矿进行资产重组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煤炭资源整合方式
  根据是否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可以把煤炭资源整合分成以下两种。
  (一)没有改变企业产权关系的整合方式
  主要是指租赁和托管两种方式。租赁和托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并购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的一些难题,但是,由于这两种方式缺乏规范的法律和程序界定,使得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完全分离,这种过渡性的体制改革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控,容易出现产权模糊不清等问题。因此,在实际的资源整合过程中,应用范围比较有限。
  (二)改变了企业产权关系的整合方式
  这种整合方式主要是指并购。并购的范围很广,通常包含收购和兼并两种方式。收购一般是指企业通过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去购买另外企业的资产或者股权来取得对该企业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从而拥有对该企业的掌控权。兼并通常是指两家及以上的公司或者独立企业等进行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是由占优势的公司吸收相对弱势的企业或者公司。对煤炭资源进行整合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大型煤炭企业或者国有的煤炭企业的控制权,来增强煤炭企业的整体运营规模。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前期工作
  虽然我国煤炭资源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由于煤炭资源蕴藏分布、地质结构、气候条件等方面的不同所导致企业的价值判定也比较复杂。为了保证煤炭资源整合的成功开展,必须对煤炭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论证,并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论证。
  因此,需要了解以下信息:被整合煤矿的地理位置、地方政策和风土人情等投资环境;被整合煤矿的基本情况:单位性质、股权结构、股东组成;被整合煤矿的煤炭市场需求情况和用户结构情况;被整合煤矿的煤层地质报告和批准的采矿权许可证及煤炭储量;被整合煤矿的前期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被整合煤矿的财务状况和融资担保抵押情况;被整合煤矿的设计情况,煤矿可行性研究报告,煤矿初步设计、井下施工平面图,井下设计平面图等资料。同时也要对潜在因素进行调查,地赔情况、诉讼情况、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未完工程、未缴纳的税费等。

  三、资源整合过程中的资产移交
  在资源整合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合同谈判,但是资产移交同样非常重要,清楚明晰的资产移交,可以降低大量的风险,同时避免后期的资产的争议。资产移交的原则是:见物就点,是账就查,分清权属,盈亏要实,分类列表,分别移交,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签字移交,盖章生效。通常资产移交分为四个阶段:资产盘点清查、双方核对确认、遗留问题处理、签字交接。
  资产移交的清查范围:
  (1)固定资产
  主要有各类机电设备、工作器具、地面建筑物、井下建筑物、房屋、厂房等。
  (2)无形资产
  主要有采矿权、探矿权等。
  (3)低值易耗品
  主要有老板桌、老板椅、沙发、档案柜、办公桌、办公椅、饮水机等办公用品和用具。
  (4)原材料
  主要有库存原材料、生产已领未用原材料、已领用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原材料、周转材料、支护材料等。
  (5)库存商品煤
  按照煤种进行盘点,把账面数与实际盘点数相印证,确定库存量,由交接双方按照市场行情和评估报告确定价值。
  (6)在建工程
  包括已完工没有交付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对已完工的在建工程,视同固定资产一并移交。对未完工不能结算的在建工程,工程作价,移交给整合方。

  四、煤炭资源整合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煤炭资源的整合是较为系统和复杂的工程,在整合过程中要做好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这是关系到煤炭资源整合成败的关键。煤炭企业在进行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对面临的风险进行综合的评估和分析,同时在整合过程中做好相关的论证,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进行防范,最大限度上促使资源整合过程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一)对于无法实测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对于无法实测的资产,因其多在井下,可采取先分析判断、再评估的方法。具体做法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煤矿井所提供的井巷工程采掘平面图、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鉴定,如果认为属于废弃巷道或与矿井产能不符,应将该部分资产从评估范围内剔除;经初步鉴定认为该部分资产可以纳入评估范围,则出具鉴定意见,由中介机构结合专家鉴定意见进行职业判断以决定是否将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同时要求被整合煤矿作出承诺,承诺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同意在具备下井条件时,按重新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价值。
  (二)认真核实被整合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
  资源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对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特别是生产矿井,存在动用储量,剩余储量的核实更是重点中的重点。核实被重组煤矿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或者被其他煤矿越界开采的情况。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资源整合款付款机制
  对纳入整合的资产,可采取部分支付资产价款的方式防范风险。例如: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已清查的井下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对于依据矿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列入评估范围而未清查的井下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初步评审通过的,可以支付20%-30%的资源整合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核准通过的可支付30%-50%的资源整合款等。
  (四)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在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移交的资产要提供权属证明,特别是大额资产,必须核实其权属关系,缺少权属证明的资产,应通过评估,督促煤矿取得证明,如租赁的设备应由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证明,非租赁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公路、桥梁应由乡、镇等政府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这些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仅明晰了产权,减少了收购风险,也为新公司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核实债权债务,划清责任
  对于被整合煤矿,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必须一一核对,要有第三方的对账函,方可确认该项债权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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