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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撤回或减少投资的会计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06月19日

现行会计制度下,执行不同准则、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计量。即小企业的股权投资,不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都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采用权益法核算。(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至今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此,本文仅就权益法下撤回或减少投资情况的财税处理进行介绍。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本文中的“投资”,专指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在“短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股权投资。另外,本文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股息红利,均假定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

撤回或减少投资与股权转让而减少投资的区别

() 因法定原因撤回或减少投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同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企业可以撤回或减少投资:(1)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从而抵销减少投资;(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从而导致投资撤回的;(4)公司依法定原因解散、清算或破产,从而导致投资撤回的。

公司依据以上原因导致投资撤回或减少,往往涉及到免税,税务机关审查较严,其具体证据为工商行政机关对被投资单位的减资变更登记证明,或者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法院民事裁定书等。另外,撤回、减少投资的相对人必须是被投资单位,而股权转让减资的相对人为其他人。

()因股权转让而减少投资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当企业因转让股权、股份而减少投资时,因为不涉及免税,申报纳税时只须提供股权转让合同、收取价款凭证或者证劵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证明即可,但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供转让股权计税价格计算的有效评估证明。

撤回、减少投资的账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

1.确认撤回或减少投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应收款项减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撤回或减少投资已提减值准备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项投资其他调整账户余额,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转销相关资本公积:在撤回或减少的投资原存续期间,因其他权益变动等原因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资本公积的,在确认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同时应将其转入当期损益,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转回递延所得税:权益法核算投资时,会计上确认的一系列损益,税务上几乎都不认同,这样就产生暂时性差异并要求在会计上先后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已确认尚未转回的递延所得税余额也应转回,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或者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确认撤回或减少投资以及转回相关的资本公积、转回递延所得税,分录与以上分录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有:(1)转销调整账户时,还可能存在“贷记‘股权投资差额’科目”;(2)“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所得税费用”科目应分别改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所得税”科目;(3)对于应转销的股权投资准备,制度未规定转入当期损益的,则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4)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统一称为“递延税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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