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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完成年度视同完成搬迁如何确认

添加日期:2013年03月28日

问:如何确定搬迁完成年度,视同完成搬迁如何确认?

答:根据40号公告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是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要确认搬迁完成年度,首先要确定搬迁开始年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是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是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此处所讲的规划搬迁前年度应指搬迁开始年度的前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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