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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票据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27日

面对业务过程中各种各样的涉税票据,如何避免税务风险,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如何指导业务人员防范票据风险?请看本文的详细解答。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分类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申请开具发票所需资料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

4、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商品流通业申请发票所需资料

1、增加发票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

4、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5、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交送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规范发票管理,避免税收风险

近年来,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加大了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6)提出了: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接下来的两个国家税务总局便函:稽便函[2011]19号和稽便函[2011]31号,将发票的专项检查提到日程上来。

企业如何避免发票风险?这一问题已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使得发票的规范管理再一次受到企业重视。笔者在税务服务过程中发现,很多发票不规范的问题都是人为产生的,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进而避免的。在此,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发票”)为例加以分析,如何做到规范发票管理。

我们发现,公路运输发票经常存在着以下问题,而这些问题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存在着税收风险,在此加以提醒。

1.项目填写不齐全,起运地和到达地不填写

很多企业账上的公路运输发票都存在起运地和到达地不填写的情况,甚至这些发票中多数都是地税机关代开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公路运输发票的很多内容都有明确的栏次去填写,而这两项找不到填写的地方,于是有很多开票企业认为麻烦而不去填写。根据《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规定: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号等内容。所以应在备注栏中写明。另外,公路运输发票的代开票是去地税机关代开的,地税机关根本就不会去考虑国税机关要求抵扣的具体条件,于是不会主动在备注栏中去填写,而企业又认为是税务机关开出的发票肯定没问题。殊不知,国税和地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不管谁。可依据《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这样就把风险留给了企业。冤呀!

2.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没有明细清单

汇总填开的运输发票无法做到一一对应,需要明细清单来证明其真实性,这在《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也明确了此要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但目前地税开票系统中并没有该清单样式,所以如果汇总到地税去代开发票,则取得发票的企业不要忘记向运输企业索取明细清单,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抵扣的要求设计清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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