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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因变更合同支付的补偿款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3年12月26日

问:我公司与一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只执行了一部分。现在我公司欲终止该合同,将该合同的未执行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由于合同关系的变更,我公司需要支付一笔补偿款给第三方公司。这笔款项是否涉及财产损失税前列支问题?是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如果是专项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转嫁原合同购买义务而向新购买方支付的补偿款,不属于资产损失范畴,但不属于不得扣除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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