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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同一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两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12日

问:我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账务健全,账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但对挂靠我公司的单位,其公司的账务未并入我公司的账务中,由挂靠单位自行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这种情况下,可否采取两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即对我公司自行开发经营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挂靠单位是以你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应实行统一核算,其实现的所得应当并入你公司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以你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生产经营所得属于你公司所得的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你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是否实行核定征收是以“纳税人”为单位进行认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认定时,是根据纳税人的整体设置账簿情况,并非是根据纳税人部分账簿设置情况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来认定。

你公司挂靠单位账目混乱,相应造成你公司账目混乱,税务机关有可能对你公司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但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

何为“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明确规定是以下几种类型的企业:

一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农、林、木、渔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等等。但不包括仅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是列入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

三是批准上市公司。

四是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是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签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是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明确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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