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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业务问题及解答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06日

1、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多,并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时如何填写季度申报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第一条规定,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因此,您企业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需要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作为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摊销的筹办费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上当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该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3、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并入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均需要并入收入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您企业聘用没有毕业的实习生,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5、企业134月份一次性收取134月份至143月份一年的租金收入,请问此部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您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企业有笔应付未付款已确认无法向外支付,请问对于这笔款项还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对于您企业确认无法向外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中。

7、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因此,您企业向股东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扣除。

8、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请问处置时发生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第九条第()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您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到使用年限,账上进行了清理,并且已处置,发生的损失需要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9、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您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如果是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裙带菜,进行挑选、整理、切丝、包装,然后出口。这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附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您企业所述的裙带菜加工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可以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1、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工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请问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1)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您企业如果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

12、我们企业因厂区改造,改造期间导致部分固定资产会停用一段时间,这部分固定资产停用期间是否还需要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企业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13、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能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您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只能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按税法规定,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那银行罚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填报说明中规定,附件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因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5、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该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填报说明第五条第4项规定,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因此,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写在季度申报表第5条“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16、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报时还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

答:《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7、企业购买的软件摊销年限可以缩短为二年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因此,您企业购买的软件如果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18、企业这个月发生的水电费如果没有取得凭证,下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如何核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下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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