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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03月14日

问: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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