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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

发票抬头开分公司,有没有税务风险?

添加日期:2018年10月30日

问题:有些业务有没税务风险,比如,我们分公司开展业务成本支出,发票抬头开,分公司,但是成本通过列账放在本部,发票在分公司。或者是,发票抬头开分公司,成本还在本部,我们是汇总申报所得税的,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据此,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此,总公司将独立核算分公司发票作为成本费用,不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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