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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落地 三地5月试行

添加日期:2018年04月24日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22号),标志着酝酿多年的税延养老试点的落地。
  财税[2018]22号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缓解人口老龄化、养老金缺口压力
  养老问题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避不开的问题,对于人口众多的中国来说,这个问题显得分外艰巨,再加上当前中国老龄化问题凸显,养老保障压力日益加大。目前我国养老金缺口过大,有专家表示,2016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为2.75万亿元,基金支出为3.4万亿元,缺口达0.65万亿元,此外坊间还流传着多个版本缺口,尽管数据不一,但养老金缺口存在且缺口不小是客观事实。
  据了解,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区别于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期税率缴纳税款。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的税务负担,鼓励投保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对个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有益的措施。
  从实践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在目前我国养老金供给构成中,基本养老保险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第一支柱”所承载的支出压力格外沉重。在“第二支柱”方面,数据显示,我国已建立年金的企业数占比只有0.35%,参加年金的员工人数仅占4.2亿城镇就业人员的15.4%。为调动更多企业参与年金计划行动,人社部与财政部前不久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最终效果有待观察。在这种背景下,第三支柱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和关键。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较小。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增加养老保险供给、缓解养老金缺口压力的有效措施。
  实际上,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直接讨论与酝酿,已经超过十年。早在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拟推行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30%的工资收入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但最终未能成行;2017年国务院提出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又一次被推迟,直到近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正式落地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三地。
  十年来,为何政策迟迟未能落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黄洪此前指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中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使尽可能多的人从这项政策中受益,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无缝衔接。
  十年后的今天,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黄洪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中国2017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 800美金,经济基础已经基本具备,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
  “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黄洪说,在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保险业已经具备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能力。
  税收递延带来税收优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
  所谓税收递延,并不是完全免税,而是以延期缴纳税收降低当期税负,因工作时和退休后存在收入差距,在我国个税累进税率下,实际上参保人会受益。
  财税[2018]22号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在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方面,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 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 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税收递延究竟给参保人带来多大税收优惠?以上海一名税前工资1万元的个人为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根据上海“五险一金”17.5%的缴费比例,该职工个人每个月应缴“五险一金”1 750元,那么其纳税工资则为8 250元。按照目前3 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计算,其每月应缴个税395元。如果参保,此人可以选择用600元(10 000*6%)来免税购买商业保险,实际纳税工资为7 650元,每月只需缴个税310元。即参保后不仅缴纳的个税少缴了,还在基本养老保险外额外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
  一位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士表示:“养老保险费从税前工资中扣除,不仅当期应税工资与应交个人所得税随之降低,这部分税的延迟缴纳的时间还成为增值的空间。”
  税延养老保险“破冰”意义重大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改善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中国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出和试点,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有益的措施,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减轻税务负担,建立和完善个人养老保障计划。从社会角度来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投资资产,可以帮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拉动内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目的就是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障能力,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就业形式的人民群众在基本保障之上更高水平的、更多样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黄洪说。
  从制度角度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内涵是通过税收递延,鼓励老百姓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将养老第三支柱做大做强,实现对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提高养老金替代率。
  从试点政策内容看,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一大亮点。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这使得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更加安全,容易获得民众认可,有利于政策落地。
  这一次,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出台,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税延优惠政策的出台,表明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在按照有利于养老保障的方向完善,也表明商业保险可以在老龄化社会中扮演其应有的角色。
  作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体系新招“首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意义重大,被称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一项重大进展。从国家层面看,其顺应了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对老百姓而言,可进一步提升国民养老意识、增加居民选择、满足个人多层次的养老需求、带来税收优惠;在行业层面,则可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民生事业发展。
  此次试点期暂定为一年,试点过程中会有一些问题暴露出来,这也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不断完善的契机,为政策一年后在全国铺开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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