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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申报环境保护税法规需注意的细节方面

添加日期:2018年03月23日

  随着4月环境保护税首个申报期的临近,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在积极准备。在全面、准确地了解环境保护税相关规定的同时,税企双方对一些细节要求应予以特别关注。
  不是所有单位都要缴税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很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会产生应税污染物。比如,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会产生水污染物,医院会产生医疗废物。一般来说,食品饮料生产企业都会设置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又与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排污管线相联通,再由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作净化处理。而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一般都是由依法成立的处理医疗垃圾的专业公司上门收购,再由医疗垃圾处理公司作具体的无公害处理。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因此,不是所有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如上文所述的两类企业,把产生的应税污染物不直接向环境排放,而由其他专业公司接收处理,则不需要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污水处理企业应分情况缴税
  有的污水处理企业认为,只要排放的污水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就不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只有排放的污水没有达到标准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只对域内的机关单位、居民和餐饮业等排放的生活污水加以处理的,可以免缴环境保护税,既处理生活污水又处理工业污水的,无法享受税收免征优惠。
  其实,这些理解并不正确。《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从上述规定可知,只有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才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否则应征收环境保护税。既为区域内的社会公众处理生活污水同时又处理工业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同样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只有那些专门在工业聚集区域内处理工业污水的场所,才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征收环境保护税。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排污企业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也要注意不同的纳税申报要求。将污水通过排污管线排到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企业,不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过程中不需要参与信息采集和申报。将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交由合规处置单位处理的企业,属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需要参与固体废物的信息采集和纳税申报。如果产生量与处置量相等的情况下,企业的实缴额为0,则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每个排污口单独计算税额
  一些规模较大的排污企业,会设置多个污染物排污口。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因此,设置多个污染物排污口的企业,应当对每个排污口分别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分别计算税额,而不能合计计算税额。
  产生工业噪声才缴税
  《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应税污染物有4个税目,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噪声只规定了工业噪声一种。
  除了工业噪声,还有来自建筑工地的噪声,来自交通的噪声等,这些噪声也给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是,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较大,如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很难统一标准,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目前只有工业噪声被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其他方面的噪声暂未纳入。
  (作者单位:辽宁省新民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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