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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扣除备案要合规 纳税申报要准确

添加日期:2018年0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和申报管理做了详细梳理。其中,税务备案和纳税申报环节的要点,需要纳税人高度关注。目前正值汇算清缴期,掌握了这些要点,将有助于提高企业汇算清缴质量。
  优惠备案要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事项,履行备案手续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指引》提示,企业在备案时应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两个文件的具体要求。
  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根据76号公告规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并按项目分别备案;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总机构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一并报送;2015年度及以前按照原政策已审核立项的跨期研发项目延续至2016年度及以后的,在享受优惠年度,应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指引》提示,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企业自己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汇算清缴要点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指引》提示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高度关注两类事项。
  在资料报送上,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在申报表填报上,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的要求,《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的第11行“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将自动带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该表其余数据项无需填写),同时带入上级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22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联申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需要分摊的企业集团,《指引》提示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还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指引》还提示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将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异议处理要点
  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需经过企业有权部门审核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但在实践中,对于研发活动技术层面的认定,往往存在一些争议。对这些争议的处理,《指引》也做了提示。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机关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机关。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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