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会计实务

会计实务

善意取得“异常凭证”能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12月22日

  企业取得被税务机关列入异常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和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因此,在善意取得发票的情形下,虽然购货方不能凭票抵扣增值税,但其善意取得发票的行为也不会被定性为虚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只要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法性四个原则,一般就可以在税前扣除。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但什么是合法有效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票据,在政策层面上并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
  在实践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合规增值税发票就是合法有效票据。对于企业善意取得的“异常凭证”,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了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法性等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在没有相关政策明确“异常凭证”是非法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前提下,那么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法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允许企业凭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国税局 )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7369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