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
资产评估增值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7年09月21日
问题: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可以按《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2号文件规定,以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据此,企业改制对资产评估增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除外)。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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