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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损毁车辆销售,如何征收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7年07月10日

 

问题:保险公司回收损毁车辆并销售,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二)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据此,保险公司销售其回收的损毁车辆,应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计缴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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