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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行申报的年所得可否扣除年金?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22日

 

问题:个人所得税12万以上自行申报中,年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扣除3500元,可否扣除年金?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 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据此,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口径,不减除费用每月 3500元或4800元,但不含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年金不属于上述可扣减范围,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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