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每日一题

每日一题

接受境外赠品的关税能否税前列支?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16日

问题:我公司接受国外公司无偿赠送的机器设备, 进口设备所产生的相关关税成本,请问我公司能否予以税前列支? 

 

答:《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 …..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进口设备,支付的关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税前扣除。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695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