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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不建账?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28日

 

问题: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不建账?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若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以上有关设置账簿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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