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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税总有关企业所得征收政策答疑选编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14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提出的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答疑,为方便纳税人理解,本报特编选如下。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未开工的工程预收款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你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预缴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分支机构可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想在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请问该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采用1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上年度应纳税额低于6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填报

问: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应如何填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第一条规定,自20121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6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5%+10%)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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