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会计实务

会计实务

企业受政府委托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在税前列支

添加日期:2017年04月05日

  【问题】
  企业受政府委托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如何在税前列支?
  【解答】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对企业替政府部门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缴款数额不作收入处理。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823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