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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谨防企业用合并会计处理操纵利润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07日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大类。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趋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现状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最优选择,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一些问题。

其一,个别企业可能利用权益结合法来操纵当期利润,这是因为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利润表的利润不仅包括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后实现的利润,还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实现的利润。所以,只要企业合并不是发生在期初,并且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前又存在利润,那么个别企业很可能趁机将被合并企业利润纳入市公司的报表中,进行期末利润的粉饰。在权益结合法下,按照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由于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大于账面价值,因从而导致较低的折旧基础,并且无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这将为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如果在合并日后,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出售按账面价值计提的资产,就会取得一笔及时的收益,达到迅速增加利润,推高企业净利润的目的。

其二,购买法下公允价值难以确定。部分企业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但其运用建立在有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以及公允价值可以获得的基础上。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各类要素市场的运作还不够正规,而且存在大量非流通股,因而很难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由于公允价值的不公允,无法客观反映支付对价资产的价值,而在购买法下,支付对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部分购买方企业很可能借此机会调整资产的公允价值,达到提升利润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借合并之名调节利润之实。

其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范围界定不清。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有比较基本的概念来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界定,而对于某些具体的判断标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这就可能给企业带来自主选择合并方法的空间,从而达不到准则规范的预期效果。仅仅根据现有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来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在同一控制之下,显然还不够有力,企业一旦对合并关系做出错误的判断,最后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合并会计方法的错误使用。

为解决这些问题,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披露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基础上,针对差额过大的项目,要特别说明引起价值发生巨大变化的原因,例如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货膨胀、汇率的变动等,要说明价值发生变动是否具有客观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合并企业应在报表中披露已处置的资产、负债对存续企业利润的影响,以及在不考虑此影响数时的企业利润、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同时也要披露准备处置的资产、负债对企业未来损益造成的影响,避免企业利用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来操纵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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