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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变化解读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05日

财政部于20122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自20124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学习实践,认为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具有以下几大变化。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有所加强

“新规则”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可见,“新规则”不仅要求事业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而且要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都要进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财务预算约束机制,做好财务决算分析工作

“新规则”对财务预算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要求“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而不是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同时,“新规则”还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加强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规则”虽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没有做过多改变,但对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作了进一步加强,不仅仅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还要求“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因此,“新规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加强事业单位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新规则”仍然保留“事业支出”概念,但在支出的范围方面,扩展了事业单位支出的内容,加入了“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不仅因为这一“兜底性条款”使“新规则”更加严谨,也规范了事业单位可能的支出活动。

同时,“新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强调,“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其一,强调事业单位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有使用效果。

其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其三,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最后,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所有这些规范,旨在从制度上强化其可检验性,确保事业单位资金使用安全,保管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新规则”新增了结转资金管理内容并指出,“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把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概念界定清楚,并要求“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同时,“新规则”要求“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而“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为此,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结合医疗制度改革,适时取消医疗基金管理

“新规则”取消了医疗基金管理要求,不再要求事业单位计提医疗基金,不对医疗基金进行管理。因此,“新规则”规范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基金。不再包含医疗基金。这与我国公费医疗改革要求趋于一致。国务院于199812月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样,事业单位再计提医疗基金就显得重复,也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内容相悖。所以,“新规则”适时取消了医疗基金管理要求,重新规范事业单位专用基金非常必要。

 

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重新界定事业单位资产项目

与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相比,“新规则”对资产管理发生如下变化:

第一,事业单位资产范围有所扩大。“新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新增加了处于建设过程中的固定资产项目,即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新规则”紧跟集中支付制度,适时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流动资产。

第三,固定资产定义发生了变化。在“新规则”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也就是把固定资产的单向价值从“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提高到1 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同时,还把装具及动植物等一并列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严肃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新规则”主要从以下方面做了规范:

一是要求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是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三是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确保事业单位债务清偿和清算的完整性

“新规则”增加了事业单位举债严肃性,防止事业单位过度负债,造成事业单位负债运转。“新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该条款不仅约束事业单位举债和担保工作,更要求事业单位严格按审批程序举债或向有关单位提供担保。

“新规则”还增加了事业单位清算情况,即事业单位分立时,也应当进行清算。

 

增加“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条款,建立财务监督体系

“新规则”打破原有结构,增加一章“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作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重要内容。该章节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一,从范围上来说,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要素,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全面进行监督。

第二,从时间上来说,对财务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三,借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提倡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最后,“新规则”还要求事业单位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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