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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个人炒股亏损不能抵减12万元申报其他项所得

添加日期:2017年03月08日

  近日,雨花台区李小姐接到税务部门的12万元申报通知短信。李小姐觉得很疑惑,自己的工资收入是有13万元,但她今年炒股亏损了4.3万元,2016年她实际总收入只有8.7万元,明明已不足12万元,为什么税务部门还要求她进行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针对李小姐的咨询,税务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其中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现在有不少市民平时会炒炒股。目前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炒股所得仍需要申报: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不能抵减其他项所得。
  因此,李小姐的炒股亏损不能抵减12万元申报其他项所得,其个人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仍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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