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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如何汇算和清算企业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6年12月20日

  【问题】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如何汇算和清算企业所得税?
  【答复】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清算期间”应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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