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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短期借款的会计核算

添加日期:2012年08月23日

短期借款,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用于开展服务性业务而借入的经营周转借款和用于临时性需要而借入的临时借款。

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是特殊性的服务行业,大多数是先提供服务后收取费用,因此,资金的临时短缺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资金暂时的短缺,常常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短期借款是最常见的借款类型。物业管理企业借入短期借款,是有偿取得资金的短期使用权,企业除承担到期归还本金的义务外,同时还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成本,即借款利息费用。

为了反映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短期借款的借入、偿还和结余情况,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短期借款的增加数;借方登记短期借款的偿还数;期末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数。有关短期借款的会计核算如下:

企业借入和归还各种短期借款的本金,均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借款利息不通过该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到期偿还借款本金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进行总分类核算的同时,应按债权人的名称和借款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重点应把握四个方面:

一是利息的支付时间。企业从银行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季定期支付;若从其他金融机构或有关企业借入,借款利息一般于到期日连同本金一起支付。

二是利息的入账时间。为了正确反映各月借款利息的实际情况,会计上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提利息;如果数额不大,也可于实际支付月份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利息费用的核算科目。短期借款利息一般计入财务费用,利息预提的,应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不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即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利息直接支付的,在支付时直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是借款利息的计算。借款利息由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和借款时间三个因素决定。目前银行通行的计算方法是将借款本金额与借款占用天数结合计算计息积数,再与利率相乘计算出利息。具体方法是:确定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月份某日(通常为21)为固定结息日,自起息日或上一结息日至本结息日前一日止为一计息期,将计息期内累计的公历日数,乘以计息期期间企业占用借款本金的金额,便是计息积数;如果借款本金在计息期内有增加或减少,即分阶段计算日数,变动当日包括在变动后的时段内,各时段累计日数分别乘以本时段的借款本金占用额,然后相加即得计息积数。计息积数除以月平均日数30天,再乘以月利率,即为该计息期的借款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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