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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把握营改增时点 正确处理租赁费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26日

  某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某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英国某公司共同投资创建。B公司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作为投资,占股权75%。A公司职工均是B公司的老员工,并租赁B公司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工程机械零部件制造、研发和销售。2014年5月注册成立,同年6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201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9855.34万元,缴纳增值税180.35万元,增值税税负1.83%;201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8367.44万元,缴纳增值税227.75万元,增值税税负1.24%,同比下降0.59个百分点,与某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相比低0.74个百分点。针对这个疑点,2016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
  面对评估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痛快地承认了几个问题:一是职工食堂、宿舍耗用水电费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二是处理旧设备没有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三是发出商品没有开票未及时计入销售收入,自查补税12万元。企业如此配合,是不是要掩盖更大的问题呢?
  进一步查看A公司财务报表,发现2015年管理费用2021万元,为什么费用这么高?财务人员有些紧张,解释说主要是支付给B公司的租赁费。A公司的厂房是租赁B公司的,人员也都是从B公司过来的,为了给B公司增加一些利润,定的租赁费稍微有点高。财务人员出示了两公司的租赁合同,证明确实为正常租赁费支出。
  带着疑问,评估人员继续翻看企业的记账凭证,突然发现某月支出租赁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厂房租金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厂房租金里边怎么能有增值税进项呢?再查看其原始凭证居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是“劳务费”!看到评估人员这一重大发现,企业财务人员更加紧张。原来,B公司长期亏损并且增值税留抵巨大,而A公司是新办企业,没有采购新设备,增值税税负偏高。因此,从2015年1月份开始企业实施这样的税收筹划,由B公司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能抵扣进项少缴税款,B公司也不需纳税,两企业实现“双赢”。
  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原以为2015年就全面实施营改增了,租赁费也开始征增值税了,A公司抵扣进项,B公司计提销项,总体没有少缴税款。只是在评估前几天培训时,才明白“有形动产租赁”从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不动产租赁”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一直惴惴不安又心存侥幸不被发现,没想到还是被税务人员发现了。
  经过企业自查和税务人员核实,2015年A公司支付B公司租赁费728.94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3.92万元;2016年1月~4月支付租赁费243.12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1.33万元;A公司共补缴增值税177.25万元,其中2015年度135.92万元,2016年1月~4月41.33万元,加收滞纳金16.6万元。补缴税款后,企业2015年增值税税负达到1.98%,同比增加0.15个百分点,与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基本持平。同时,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B公司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并按照国地税合作规范,向地税部门提供了征管线索。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藁城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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