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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建议完善车船税扣缴税款凭证

添加日期:2016年08月26日

   近期,江苏省泰州市数家保险公司联系泰州市地税局一分局,说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上没有备注已收车船税信息,要求地税局开具证明以便纳税人作为缴税凭证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第十三条规定,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因此,保险公司代收税款凭证并非仅有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发票,还有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单,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
  因此笔者建议:
    一、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单是合法的缴税入账凭证,纳税人可使用保单入账。如需要税务机关证明其已缴车船税,可携带保单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
  二、纳税人可到国税局提增值税发票备注已收车船税信息的需求,使用已收税款信息的发票作为缴税凭证入账。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增加车船税完税证明开具模块,减轻办税服务厅打印车船税证明的压力,方便纳税人查询打印车船税完税凭证。
  作者:江苏省泰州市地税局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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