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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节日消费的“税”问题

添加日期:2012年10月17日

 

“双节”来临之前,商家纷纷使出浑身解数,推出各种吸引顾客的打折优惠活动。除了传统的打折降价外,积分换礼、抽奖得大奖越来越受消费者的青睐,可这其中的纳税学问您了解吗?

李女士就是一位热衷于这些活动的消费者,打开钱包,各种商场的积分卡可谓五花八门。笔者通过进一步询问了解到,李女士经常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平时累计的积分总能让她换回不少好东西。伴着“双节”的来临,这家超市也增加了抽奖活动。李女士出手不凡,一下子抽了个二等奖——人民币2000元,可当拿到手里的钱不足这么多并且被告知是因为纳了税,李女士的意外狂喜早已被众多疑惑所取代。“怎么抽个奖还需要缴税?虽说2000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可我之前凭积分换的礼品也有价格贵重的东西,怎么从来没听说要纳税呢?”李女士一下子向商场工作人员抛出了一连串问题。“我们也是按规定办理,至于一些细节和专业问题我们也解答不了。”工作人员说。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团,李女士拨通了税务热线。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解释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与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内容属于该通知所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之一,并且应缴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对于上述李女士所说的情况,是在商家代扣代缴后将其余金额交给李女士作为最终获奖金额。

“那么对于积分换礼有什么说法吗?”李女士继续询问道。“有,上面提到的通知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情形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就与抽奖所拿到的‘偶然所得’有本质上的区别。所谓‘偶然所得’,即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弄清楚这些,相信跟李女士有同样问题的顾客此刻都能清楚明白这其中的学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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