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让试点后自建不动产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15日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①计税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
  ②预缴及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③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
  例如:
  A市某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在B市自建一套房产,自建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22万元,2018年5月转让,销售价525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不考虑其他业务影响)
  ①该纳税人应在B市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申报税款:525/1.05*0.05=25万元
  ②预缴后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525/1.11*0.11-22-25=5.03万元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196360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