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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操作指南(一):基本规定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13日

  一、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注释: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2016年6月10日,购进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万,则100万为该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
  二、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相关科目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三、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或相关科目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或相关科目 117000
    贷:银行存款 或相关科目 117000
  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如:交际应酬消费、职工个人的车辆加油费等。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上述第二至五种情形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若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同时用于正常缴纳增值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第六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材料一批,该批材料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笔进项税额已抵扣。假设无相关责任人赔偿,则,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0
    贷:原材料 或相关科目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借:管理费用 117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0
  第七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在产品、产成品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八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九种情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该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种情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纳税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职工报销差旅费,其中报销交通费用(飞机票)111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进项税额1100元。则,该笔旅客运输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该笔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相关损益类科目,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或相关科目 11100
    贷:其他应收款—XX 11100
  第十一种情形:购进的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如:银行提供的贷款服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二种情形:购进的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纳税人取得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三种情形: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纳税人取得的居民日常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十四种情形:购进的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纳税人取得的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取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怎样抵扣?
  答:1.基本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①抵扣时间。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取得的形式。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③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购入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行为。
  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工棚,简易住房等。
  例:2016 年6 月5 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000万元。按照规定,200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1200万元将在本期(2016 年6 月)抵扣,剩余的40%,800万元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 个月(2017 年6 月)抵扣。
  (2)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注释:纳税人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的,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①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②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达到或超过不动产原值50%,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 个月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0日购入材料用于不动产的改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170万元,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
  ①如果不动产原值为2500万元,该次改建支出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170万元可以在当期(2016年6月)全部抵扣。
  ②如果不动产原值为1500万元,该次改建支出超过不动产原值50%,则170万元当期(2016年6月)只能抵扣102万元(170×60%),剩余68万元(170×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2016年7月)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例:2016 年6月15 日,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2000 万元,进项税额220 万元,该纳税人在当期抵扣132 万元,待抵扣88万元。2017 年4 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
  如果2017 年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16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80%,则该纳税人2017年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32+88)×80%=176万元。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例:2016 年6 月15 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3330 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职工宿舍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分10 年计提,无残值。6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3 份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500 万元,税额165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 万元,税额66 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900 万元,税额99万元。该大楼用于集体福利,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
  2017 年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该纳税人可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
不动产净值率=〔3330 万元-3330 万元÷(10×12)×12〕÷3330 万元=90%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按照规定,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65 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65万元×90%=148.5万元。
  2.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一年可以抵扣的,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材料用于不动产的改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170万元,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该不动产原值为2500万元,则,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该次改建支出未达到不动产原值50%,则170万元可以在当期(2016年6月)全部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银行存款 或相关科目 11700000
  (2)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两年可以抵扣的,将当期可以抵扣的60%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将取得进项税额的40%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该不动产允许抵扣的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正常的申报抵扣。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入办公楼一栋,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额170万元,则,该纳税人购入办公楼涉及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该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016年6月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0
  2017年6月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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