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税务交流

税务交流

按季申报纳税人:“5月报缴期”须单独申报

添加日期:2016年05月03日

  近日,南京地税局接到不少银行业财务人员的咨询:银行按季申报应该是7月份报缴期申报,可是5月1号就营改增了,银行应该如何申报2016年2季度的金融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呢?
  南京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纳税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的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中,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都属于金融机构,按季度缴纳金融业流转税。由于“营改增”的特殊时间要求,上述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然后等到2016年7月申报期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02782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