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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掌握六要点,轻松应对营改增过渡期

添加日期:2016年06月03日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原增值纳税人,该如何做好营改增全面推行的衔接工作?本文将通过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
  甲公司系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在获悉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后,企业谋划制定并下发一个政策通知,以做好有关衔接工作。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吹风会,公司财务部于2016年4月15日下发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除以下项目外,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和支付款项: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与总结
  笔者认为案例中的企业以全部摘抄税收政策条文的形式来下发内部政策通知不妥,可从以下方面去考虑。
  1.因人而异,力求政策通知通俗易懂。国家税收政策条文专业性较强,非财务人员理解文件精神并不容易。企业制定政策通知时,多从政策执行人角度去考虑。对非财务人员,要转化为大众语言,力求通俗易懂;对财会人员,则可照搬原文条款。比如,案例中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不允许抵扣增值进项税额,则专业性很强,非财务人员很难理解和操作,企业没必要在针对全体人员的政策通知中进行强调。再如,对“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可联系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直接明确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车票、船票和机票等)可不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
  2.协调沟通,确保合同执行顺畅。合同具有法定效力,企业及时对营改增全面推行前所签订的、涉及营改增内容存续合同进行梳理,比如建筑物修缮、物业服务等方面;对未明确增值税专用票条款的合同,按照合作共赢原则,可由业务部门主动与合作方沟通,协商了解对方在2016年5月1日后,是否可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征收等等,并协商是否需要对存续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力促业务合作顺畅。
  3.因时而异,合理划分费用报销时间。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前,企业有些可能已发生的费用,会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报销,比如员工2016年5月1日前出差的住宿费用、培训费用等。企业在制定政策通知时,对这些营改增全面推行前已发生尚未报销的费用,可允许在一定时间内按原有政策报销。
  4.响应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此次营改增涉及面广、业务复杂,国家会陆续出台一些税收政策予以完善。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企业通常不会待政策全部出齐后再去制定本企业政策。比如,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为此,甲公司就须对先前2016年4月15日下发的政策通知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在上述时间区间内,因有些企业(如小酒店的住宿、停车费、路桥费等)仍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企业可以接受此类发票。但对在这个时间以后发生的业务,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已不能使用,企业将不得接受和报销此类发票。
  5.优化流程,涉税事项前置考虑。税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指引和预测作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企业在进行工程投资、物资和服务采购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项目招标的标书等可用不含增值税的报价为基础进行比价,以显报价的公平,着力降低采购成本。
  比如,企业拟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招标,承建方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报价222万元;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报价212万元;如单从报价金额比较,B公司比A公司低10万元,但考虑建筑业营改增后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即使B公司能出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与A公司合作成本为200万元,比选择B公司的205.83万元,少5.83万元,同等条件下还是选择A公司为好。另外,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在有关合同中要考虑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6.贴近实际,力求政策通知可操作。以员工出差报销住宿费用为例,如较为偏远的地区,存在宾馆少而小、且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可能。员工住宿结账时索取增值专用发票,待宾馆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则耗时又费力,员工也等不起,如果仍要求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则不切实际。另外,合作方的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对方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单位: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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