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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制度亟待改变

添加日期:2016年04月13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实施几年来,从基层单位征管实践看,清算审核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税务机关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重要环节。根据规定,纳税人对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实际工作中,清算审核是清算工作中战线最长、难度最大、耗时费力的一个阶段。
  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执法的高风险特征。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作为纳税申报的前置环节,主要问题是清算审核工作量大,税务机关人力不足,导致审核质量不高,税收成本较大,审核效果不明显。以山西省运城市为例,2015年该市系统共清算30个项目,参与审核的人员近150人,每个项目的清算资料约1500份,部分数据信息需要实地核对或到相关部门比对,每个项目审核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且经审核的清算项目,难以排除全部涉税风险点。
  清算审核制度混淆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责任界线,不符合税收现代化的征管改革理念。
  笔者认为,应转变工作方式,化被动清算为主动申报,使纳税人真正成为清算的主体。建议取消税务机关对清算申报的前置性审核,彻底把主动清算申报的法律责任归于纳税人。在纳税人清算申报之前,主管税务机关的义务是通过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做好日常税收管理,细化风险提示和违规预警等途径,帮助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对开发项目达到清算条件时,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独立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后,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管理,划清征纳双方的责任界线,厘清双方权责义务关系。
  创新管理模式,从注重事前审核向注重事中事后管理转变。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推行后续监管精细化和风险管理常态化。 
  作者单位:山西省运城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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