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添加日期:2017年11月22日
京评协[2017]36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第二届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11月21日起施行。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11月22日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11月21日第二届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会在北京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各委员会是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其中,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本会工作部署,在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需要,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八条 委员会由执业会员、相关领域专家、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及秘书处人员组成。原则上每个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0人,不超过20人。
第九条 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交理事会表决;
(二)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三)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提出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意见;
(五)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规则所列具体职责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心资产评估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准,在本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本委员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和本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经会长提议,由理事会批准,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3年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
(四)热心行业建设,年龄层次、身体状况和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
第十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二)熟悉行业情况;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副处级以上职位;
(三)经本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秘书处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负责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副主任以上职位。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可以本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登记或转出本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委员人选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缺额时,可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第二十五条 每名资产评估师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同一资产评估机构在同一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1名。同一资产评估机构在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届期内,因转所形成的人数超限除外。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本会秘书处有关部门与相应委员会对口联系,提供服务和办理相关秘书性事务。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应按本会要求,向秘书处对口部门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建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开展具体活动申请活动经费时,应提交活动预算和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委员会拟与包括境外组织和机构在内的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须事先向本会请示,请示的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
该项请示经本会批准后,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开展情况等及时提交本会对口部门。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本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本会批准,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刊物以及微信、微博类公众账号。
第三十三条 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经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本会拨款。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本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应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4年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