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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5年07月15日

保监财会[2015]125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为保证行业顺利切换到偿二代,引导保险公司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简称11号规则)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保监会决定开展偿二代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偿二代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试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如下:一是督促保险公司落实11号规则有关要求,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分析行业风险管理状况;三是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评估模式和机制,为偿二代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过渡期内,保险公司不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试评估结果不作为保险公司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依据。偿二代正式实施后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方案另行发布。
  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评估内容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具体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基础与环境、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三、评估方式
  本次试评估采取“保险公司自评估”和“监管机构抽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即各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自评估,在此基础上,保监会选取部分公司进行复核评估。
  四、组织领导
  (一)评估工作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估,保监局根据保监会的委托对被抽取的保险公司实施复核评估。
  (二)保险公司自评估工作由公司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牵头,首席风险官(或履行相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负责具体评估工作。
  (三)监管辖区内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总部的保监局负责实施复核评估。
  五、评估程序
  (一)培训准备(7月)
  保监会将于7月召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工作部署培训班”,明确此次试评估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对保险公司和相关保监局进行工作部署、规则讲解和技能培训。
  各保险公司和相关保监局应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传达保监会的工作要求,明确评估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研究11号规则,充分理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工作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
  在学习理解11号规则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制定完整、可行的自评估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各项工作的责任人;
  2.自评估工作的目标、原则、程序、方法,包括复核、审议机制;
  3.总体和分项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
  (二)保险公司自评估(8月-9月)
  保险公司应当对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全面细致、实事求是地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基础与环境、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能力、市场风险管理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开展自评估,并撰写自评估报告。
  1.认真、客观填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准确计算、填写每个评估项目的“评估结果”和“得分”,并认真、详细填写“评分依据”。填写评分依据时,应列明相关文件名称等信息以证明“制度健全性”的得分依据,应说明公司对相关文件的实际遵循情况等信息以证明“遵循有效性”的得分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等在过渡期内暂不执行的内容,保险公司应按照“不适用”项目进行填报。
  评估人员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其负责填写的评估表的首页签字确认,承担相应的责任。
  2.自评估工作结束后,撰写《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报告》,说明自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分析总结自身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计划,明确改进时间和进度安排等。
  3.《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应经首席风险官批准后,提交公司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审议。
  4.保险公司应于9月30日之前将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自评估报告》(Word版和PDF版)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Excel版)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栏目报至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以上两份报告应当由公司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组长和首席风险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三)监管部门抽样复评(10月-11月)
  1.分析和抽样。保监会在对公司自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选取部分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复核评估。抽样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司总数的15%,并将覆盖产险、寿险、再保险、中资、外资等各类型公司。
  2.组建复评小组。此次抽样复评工作由保监会委托被评估公司所在辖区的保监局实施。被委托的保监局应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不少于5人的评估小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名单报保监会。
  3.培训准备。保监会组织对评估小组的培训,讲解11号规则的评估原则、方法、流程和其他工作要求,研究讨论评估工作方案。
  4.现场评估。各评估小组应在保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被评估公司的复核评估工作,并于11月30日之前将评估报告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栏目报至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工作的总体情况、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结果、对评估对象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分析、复评结果与自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监管建议等内容。
  (四)总结和反馈(12月-2016年1月)
  保监会组织保险公司和评估小组对试评估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完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偿二代正式实施后的监管评估模式和机制。
  2016年1月底之前,保监会将试评估结果的总体情况通报各保险公司,将抽样复评结果一对一通报保险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较差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其提交改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计划;对于自评估结果与监管部门抽样复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进行整改。
  六、评估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真实准确评估,不断完善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应当按照保监会的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认真、细致、客观的完成自评估工作,并以此次试评估工作为契机,认真梳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寻找差距和问题,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地评估自身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在评估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和主观臆断的行为。
  (二)保监局应当积极参与,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是偿二代下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监管工作,是保监局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职责,是今后的一项长期性、日常性工作。各保监局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偿二代的业务培训,研究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联系人:张翔(保监会财务会计部)
  电  话:010-6628 6778
  邮  箱:xiang_zhang@circ.gov.cn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表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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