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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拿未入账收入发放奖金 偷税受处罚

添加日期:2015年06月30日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局检查人员在对某民办医院的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将门前临街门面房对外出租,2年内收取租金46万元。但并未将此收入入账,而是直接用于发放医院领导及中层干部的奖金,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也没有就发放的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补征少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0.5倍罚款,同时要求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医院应就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医院应当就向医院领导及中层干部发放的奖金,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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