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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发票该当何罪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21日

  案例
  2014年4月,合肥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巢湖市水泥行业企业的税收专项整治中,稽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信息分析比对,发现巢湖市某水泥企业开具的3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仅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以“310”开头的占242份,含税金额达2477.21万元。根据水泥销售半径大致为200余公里的行业特点,凭借职业敏感,这些销往外省的增值税专票令稽查人员陡然生疑。也正是凭借这种敏锐的职业敏感,最终“牵”出公安部、安徽省国税局“双督办”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案件。
  经查,自2011年起,上海一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伙同巢湖犯罪嫌疑人王某起等专票“掮客”,勾结巢湖水泥贩子,通过张冠李戴手法,进行偷梁换柱,非法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暴利。犯罪嫌疑人王某起落网后,沪皖两地联手,起获大量充实关键证据。截至日前,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共24人,涉案金额4.27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56份,涉及巢湖开票企业12户,上海受票企业105户。王某起等嫌疑人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说法
  王某起等嫌疑人已经触犯了刑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还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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