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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个人向企业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需缴个税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14日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人员到某金属制品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年末数存在个人借款长期不还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税务人员通过询问以及对其他应收明细账核实,原来该企业员工张某2014年2月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1.5万元购置汽车,所有权登记于张某名下,至今未向公司归还借款。对此,企业财务税务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以及张某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并依法要求张某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是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员工向企业购买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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