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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赠品和打折商品均应开具发票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17日

  消费者消费打折商品被经营者告知无法开发票;经营者告知消费者“赠品”不能开发票。记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调查发现,这些“霸王条款”大行其道。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部门表示,无论是“赠品”还是打折商品,消费者都有权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买商品送赠品是一种促销方式,与一般的无偿赠予有着本质的区别,“赠品”的前提是消费者付款购物,因此,“赠品”也应被视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商家在开具的发票上,应注明“赠品”的价格、型号等信息。如果“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发票可作为索赔凭证。
  记者了解到,经营者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是义务,无论是按正价购买,还是消费折扣处理的商品,消费行为一旦发生,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如果经营者拒开发票,可向税务或工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可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此外,“超过时限不能开发票”的说法也不成立。针对有经营者设定的“限定开发票时间”这一问题,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单方面行为。广西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消费行为发生之后,随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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