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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规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1号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3日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1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5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80亿元,票面年利率4.92%;5年期120亿元,票面年利率5.32%。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9日。
  三、投资者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1.66%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3.39%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41%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4.9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05%计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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