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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易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建安工程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02日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建安工程企业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自2012年成立以来取得的工程收入全部按发票开具的时间及金额进行确认,特别是部分跨年项目,虽已于年前完工结束,仍于次年开具发票时进行收入确认,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本案中,该建安工程企业在2012年度及2013年度两个纳税期末提供工程劳务的交易结果均能够可靠估计,却未按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风险应对人员要求该企业根据文件规定重新确认收入(尤其针对跨年工程项目)。经过调整,该企业2012年度调增营业收入394.03万元,调增营业成本347.87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92万元(该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同时缴纳相应滞纳金;2013年度调增营业收入362.34万元,调增营业成本328.69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05万元,同时缴纳相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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