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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贾康:2017年实施房地产税是可行的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9日

  导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日前在GTS(高顿税务峰会)举办的第四届中国税务总监高峰论坛上透露,2015年内应可以看到房地产税立法方面的动作,如果2016年能够经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2017年实施是交代过去的。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日前在GTS(高顿税务峰会)举办的第四届中国税务总监高峰论坛上透露,2015年内应可以看到房地产税立法方面的动作,如果2016年能够经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2017年实施是交代过去的。
  贾康指出,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发言人就明确表态,将尽快把房地产税立法纳入人大的立法进程,“虽然到现在还没有听到宣布纳入,但是我估计不会拖太久。如果2015年进入立法过程,通过一审二审三审后,这个过程一年可能走不完,最理想的情况是到2016年房地产税立法推到审批环节,如果2016年能够在最高权力机构审议通过,2017年实施是交代过去的。”
  贾康称,房地产税从无到有会影响方方面面利益主体的利益预期,促使供需更加平衡。在整个社会不增加投入的前提下,原来很多空置房会进入市场,或者出租,或成为可交易的对象。“在资源配置上,当然是一件好事,整个市场上增加了有效供给以后,会减少或者遏制房价上冲的态势。”
  贾康认为,实施房地产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的一个优化机制,可以减少两级分化对于社会上形成的负面影响。而且,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的一种,可以提升直接税在整个税制中的比重,另外还可以作为地方税用于服务地方低端社区、增加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水平。
  针对当前社会上普遍质疑的,国家是土地私有制,而中国是公有制,所有建成区的地皮都是国有的,在国有土地上对使用者征税在法理上有硬障碍,贾康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在最终所有权是国有土地地皮之上,各个具体不动产是具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的主体。如果通过立法认为有必要对这样的独立物质利益做出调节的话,完全可以运用房地产税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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