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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安徽国税涉税热点问题在线解读汇编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11日

  近日,安徽省国税局通过12366热线对一些涉税热点问题进行解读。本报特选编如下:
  增值税发票的代开等问题
  问: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所以,目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销售宠物饲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规定,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除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外,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企业销售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发电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销售自产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所以,如果企业销售焚烧农作物秸秆发电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研发费用的涉税问题
  问:企业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是否包含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所以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与扣除
  问: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问:因给其他企业担保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所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除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以外,其他因担保产生的相关损失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其他涉税问题
  问:纳税人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问:政策性搬迁备案是否有时间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问:自卸式垃圾车是否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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